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2-05-13 点击次数:968 发布人:李楠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考量因素不能过于单一,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关于裁量标准的考量因素仅限为“采购金额”,未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符,在实践中存在行政处罚执法过于僵化、缺少裁量空间等问题。因此,删除《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删除后,我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裁量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执行。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http://sf.sz.gov.cn/ztzl/zflf/gzjd/content/post_97291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