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5 点击次数:811 发布人:黄雯雯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编制政府采购领域城市发展机会清单的通知

深财购〔2022〕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部门,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编制政府采购领域城市发展机会清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编制政府采购领域城市发展机会清单)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这既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公共采购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积极参与并做好应标和响应准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促进供需对接,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即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分网)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信息。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所公开的采购意向的真实性负责。

  我局智慧财政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子系统”自动将“二上”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提取至“采购意向公开”模块,减少预算单位的信息录入工作量。各预算单位可以在该模块中对本单位采购意向进行编辑,经双岗审核确认后由系统自动推送至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开。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范围和主要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均应当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通过电商采购、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涉密采购项目、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以及当年拟延续合同无需采购的长期服务类或者长期货物类项目,不需要公开采购意向信息。

  采购意向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需求概况、预计采购金额、预计采购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备注等。采购意向信息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咨询工作并公布咨询电话。

  四、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和依据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原则上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0日内,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一揽子公开本部门本年度尚未公开的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需要提前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新增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五、采购意向公开的信息展示与检索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分市、区两级,以预算单位为维度展示采购意向信息,供应商可直接查看、下载我市全量采购意向清单(即政府采购领域城市发展机会清单),也可以通过“采购品目”、“预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名称”等关键字进行精准搜索、查询、下载。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分市、区两级,按照“采购品目”、“预计采购时间”、“预算单位”等维度,对于我市采购意向公开数据进行实时统计、发布,供各级财政部门查阅参考。在“政府采购管理子系统”的“采购意向公开”模块,财政部门可以统计、查询本级各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类筛选出应公开未公开、公开时限不满足要求等项目情况。

  六、工作要求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我局已将市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纳入预算单位内控建设分类管理的考核内容,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将做扣分处理。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区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面向财政部门和供应商的操作手册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的采购意向公开栏目发布,我局会同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3日